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现住邛崃市**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叶某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二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自2018年9月以来,从农户手中收购鲜竹笋,然后在自己租用的邛崃市**街道办**社区**组**号住宅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超范围使用一水柠檬酸和焦亚硫酸钠浸泡竹笋以得到保鲜目地,之后将浸泡过的鲜竹笋运输至邛崃市文君街道办滨江路东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

2019年11月19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邛崃市文君街道办滨江路东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叶某甲租赁的摊位查获用不明液体浸泡的竹笋30桶,之后在叶某甲租用的邛崃市**街道办**社区**组**号住宅内查获用不明液体浸泡的竹笋200桶,经称量,涉案230桶竹笋重9060千克。   

2019年11月25日,经四川**食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从邛崃市文君街道办滨江路东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叶某甲租赁的摊位查获的竹笋检材检测出二氧化硫含量为1.58g/kg;从叶某甲租用的邛崃市**街道办**社区**组**号住宅内查获的竹笋检材检测出二氧化硫含量为12.4g/kg。两份检测报告结论均为:涉案竹笋二氧化硫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均属不合格。经成都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认定,长期摄入涉案竹笋足以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强

检察官助理:许乃天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4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叁册,补充现场勘验材料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