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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伐林木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五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多次至龙泉市道太乡大白岸丁埠头大桥旁的张某甲户“直儿岭横路下”山场及龙泉市道太乡乌狮村二组的“乌狮村众山”、“凉伞顶铁树岙”山场,使用手锯和柴刀盗伐阔叶树,并将盗伐来的阔叶树以人民币4915元的价格出售给兰巨乡的季某某、毛某某二人。经龙泉市天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张某甲户“直儿岭横路下”山场被盗伐阔叶树蓄积数量2.3680立方米,乌狮村二组“乌狮村众山”、“凉伞顶铁树岙”山场被盗伐阔叶树蓄积数量3.1312立方米。

综上叶某某盗伐林木蓄积数量5.499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手锯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林权证、过磅单、微信转账记录、车辆查询信息、手机照片提取记录、谅解书、视频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叶某某、毛某某、季某某、龚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龙泉市天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土元

检察官助理:吴家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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