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朔城区新开苑小区用技术开锁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叶某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架在被害人颈部威胁被害人并向其索要钱财,索要无果后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和丽苑小区用技术开锁实施盗窃,其窃取500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于朔城区清水湾小区,以技术开锁实施盗窃,共窃取2户,一户现金14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钻戒以及纪念币,另一户窃得现金800元一条彩金项链、一个白银手镯、一枚铂金戒指,盗得物品被其变卖供其生活花费和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7045元。
(4)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于朔城区安泰堡花园小区,以技术开锁实施盗窃,窃取现金1300元,二、三十块银元、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镯,窃得物品被其变卖供其生活花费和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38453元。
(5)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于朔城区清水湾小区,以技术开锁实施盗窃,共盗窃2户,一户窃得一对黄金情侣戒指、一条金镶玉项链、一对千足金耳钉。另一户窃取现金5万元以及50元零钱、硬盒粗支中华烟两条、一条女士万足金吊坠。窃得物品被其变卖供其生活花费和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7848元。
(6)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于朔城区清水湾小区,以技术开锁手段实施盗窃,窃取现金1500元、二枚黄金戒指、两只银手镯、一部粉色OPPOA5手机,该手机从其家中找到,其余物品被叶某某变卖供其生活花费和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7836元。
(7)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于开发区佳禾枫景小区以技术开锁实施盗窃,盗得非卖品品鉴性香烟169条,被其换做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32092元。
(8)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于朔城区新开苑小区以技术开锁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镯,其中黄金项链在其家中找到,黄金手镯被其变卖供其生活花费和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23046元。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入户盗窃,被盗物品价格共计116320元,现金共计55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宝花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