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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东检公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东平县**镇**村**号,现住**村。因犯抢夺罪,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2月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1日、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5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1.2017年9月8日至11日,被告人叶某某以借用袁某某手机使用为由,趁袁某某不备,分多次将袁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1310元现金转至其支付宝账号,并将该支付宝转账记录和部分银行短信提示删除。袁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叶某某为袁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11000元的借条,该钱款被告人叶某某至案发未退还。

2.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趁张某甲熟睡之机,利用张某甲的指纹支付密码,将张某甲支付宝内的10000元现金转至其支付宝账号,并将该支付宝转账记录和银行短信提示删除。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将该钱款退还张某甲。

诈骗罪

1.2014年孔某某认识被告人叶某某,2017年9月份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月份,被告人叶某某以其银行黑户为由让孔某某顶名贷款买车,并称首付及贷款分期均由被告人叶某某个人承担。2018年2月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李某甲经营的远东二手车店内以75000元价格购入哈佛H6越野车一辆,叶某某首付15800元后将该车过户到孔某某的名下,由孔某某提供贷款所需资料,从华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59200元,后被告人叶某某以给孔某某偿还信用卡贷款为由,和孔某某将该车以三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乙,张某乙以该车为水淹车为由将该车及相应手续退给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又将该车抵押给外地车贩,所得钱款被被告人叶某某挥霍。该车所有贷款至案发未偿还。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某与李某乙相识,2017年六、七月份已是恋爱关系。2017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对李某乙声称让李某乙为其顶名贷款买车一起讹钱,并称首付及贷款分期均由被告人叶某某个人承担,其他事项按照被告人叶某某的安排进行即可。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李某甲经营的远东二手车店内以李某乙之名,采用在中国工商银行分期付款的方式,花费78000元购入大众朗逸轿车一辆,贷款70000元。2017年夏天,被告人叶某某和李某乙将该车以三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张某乙。因被告人叶某某一直未偿还车贷,且李某乙未能与其取得联系,李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东平支行及山东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贷的情况下,前后共计偿还车贷32300元,剩余37700元贷款至案发未偿还。

2019年2月1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东平县看守所将被告人叶某某控制并予以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袁某某等四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等十二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宏

焦文秀

2019年9月3日

附:

被告人_叶某某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

侦查卷宗6册。

证人名单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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