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宝安区**路**号**栋**,2019年7月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
一、2019年11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宜停车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棕色别克小车(车牌为粤B8B****L)的车内中控台储物格内人民 币300余某某盗走。
二、2019年12月23日晚23时,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洗车店门口,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奔驰小车(车牌为粤BK2****)内储物格内人民币20余某某盗走。
三、2019年12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路边附近,将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田小车(车牌为粤B5G****)内中控台储物格内人民币400余某某盗走。
四、2019年12月26日晚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前面路边,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内遮阳板上的人民币100元和银币一个盗走。
五、2019年12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出口处**汽车美容店门口,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雪铁龙小车(车牌为粤 B8H***)内中控台人民币1300余某某盗走。
2019年12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未缴获涉案赃物。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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