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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巷**号。2004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4年因吸毒被宣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到宣威市西宁街道**小区陈某某家入户盗窃4包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大重九香烟,出门时被陈某某亲戚发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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