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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街镇庄**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到麒麟区**路**号滇云果果水果店内购买水果礼盒时,向店主李某某借手机假装打电话,后叶某某趁李某某转身去装礼盒之际,将李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iPhoneXsMa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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