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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号,住信宜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凌晨、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与一名绰号“北佬”的男子(在逃)经过事先合谋和分工,先后两次在信宜市南山路畔山豪庭对出的红星三变台盗窃电缆共约20米,之后由“北佬”把电缆出售,叶某某分得赃款共计400元。经鉴定,两次被盗的电缆价值合计10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叶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舸

检察官助理:何海萍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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