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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新野县**街道办事处****。198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7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6月因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因抢劫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7年5月23日因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叶**窜至新野县城**道内的**楼,将化**电动车上的电瓶偷走。

2、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窜至新野县城解放路中段解放街居委会的一楼,将被害人周**动车上的电瓶盗走。

3、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叶**窜至新野县城东岳宾馆往南的道内老油厂家属院,将被害人于**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

4、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叶**窜至新野县城烈士祠道内居民区,将被害人卫**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

5、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叶**窜至新野县城盛德美超市北侧,将被害人梁**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

6、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叶**窜至在新野县汉城办事处南居民区,被害人对高**电动车上电瓶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走。

7、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叶**窜至新野县城万德隆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曹**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

8、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叶**窜至新野县城盛德美超市北侧,将被害人陈**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系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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