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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0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街道**路**号,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到茂名市茂南区**站门前停车处盗走被害人骆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茂(临电)名D3****的黑色**牌**型号普通二轮女装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1570元。

2、2020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到茂名市**门口停车处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茂(临电)名D8****名灰色**牌女装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2246元。

3、2020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到茂名市茂南区**路的**门口停车处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茂(临电)名D7****名蓝色**牌女装电动车,经估价,该车价值1940元。

4、2020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到茂名市**广场停车处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9****黑色**牌**型号的女装二轮摩托车,经估价,该车价值2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丽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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