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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69********,汉族,初中,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叶某某两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连平县田源镇田西村土围角一空地处,将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20标施工项目部在该处堆放的部分钢筋盗走。案发后,叶某某所盗窃钢筋被起回并归还。经认定,被起回钢筋价值人民币6200元。

2.2019年12月20日凌晨、29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两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连平县隆街镇沙心桥附近将一建筑工地的部分钢筋盗走。案发后,叶某某所盗窃钢筋被起回并归还。经认定,被起回钢筋价值人民币57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送货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

3.被害人钟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材料;

7.相关卡口抓拍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92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叶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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