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43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县**镇**村**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4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盗窃罪于同年5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义乌市**街道**村*区**幢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以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停在该处的浙D*****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233元的VIVO牌Y3系列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708元的VIVO牌Y9S系列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50元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8元的红牛饮料一罐以及现金人民币820元。现已追回涉案手表,VIVO牌Y9S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53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义乌市**街道***村附近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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