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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70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及朋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KTV-V18房唱歌、喝酒。期间,叶某某趁马某某不注意,盗走马某某挂包内现金人民币8000元,并藏在隔壁总统**号房厕所内。马某某发现被盗后在工作人员帮助下找回现金人民币8000元,并报警。民警接报后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酒店旁的一间宵夜档抓获叶某某。案发后,马某某表示对叶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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