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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10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5********,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贵池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村组21。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盗窃于2018年4月4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9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处,盗走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奥神马牌电动车(材料不全无法估价),后将电动车以200元价格销赃。

2、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广场门口,先后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7元)及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江铃牌电动车(材料不全无法估价),叶某某将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东南骨科医院附近的公园内,将江铃牌电动车销赃获利。当晚被害人张某某在东南骨科医院附近找回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

3、2020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与铜陵路交口,盗走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建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3日上午,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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