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7〕90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6 年12 月24 日下午,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浴室内,通过打开男浴区**号更衣柜门窃得被害人辛某某放于柜中裤子左后口袋内的人民币3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等;
2. 证人颜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毅
代理检察员:葛梦鹿
2017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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