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医疗所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平江县**镇**花园**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自己的湘******的白色小车至本县**镇**道寻找可以实施盗窃的目标,在其祥打印店附近的辅道上看到被害人唐某某的牌照为湘******白色本田小车内有一个钱包,被告人叶某某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破窗器将小车驾驶室玻璃门砸坏,并将钱包偷走,因看到钱包内没有现金,便将钱包又扔回了车内。在盗窃白色本田车之后,被告人叶某某继续沿昌安大道寻找作案目标,在昌安大道附近的一处分岔路口看到了被害人曾某某的牌子为浙******黑色奥迪小车内有一个挎包,叶某某便用破窗器将车辆副驾驶位置的玻璃砸烂,在准备盗窃该挎包时,由于触发了车辆报警器,叶某某未盗得该挎包。
2、2020年6月至7月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县城关镇开发区柏翠湾沿河路上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在被害人刘某某的湘******的绿色猎豹越野车上盗窃了一根数据线、两个香薰棒。
3、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县的平汝高速连接线上的星宇国际总部项目部附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在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粤******的黑色大众小车上盗窃了一包和气生财的香烟。
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带口罩、黑色鸭舌帽,并随身携带破窗器、小型手电、手套、多功能工具准备在柏翠湾沿江带实施盗窃,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的照片;2.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曾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现场图;7.叶某某的同步讯问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物证袋1个(内含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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