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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5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洪梅镇洪屋涡***布料有限公司仓库上班时用叉车运输布料。之后叶某某将11条成品布料(约价值12575元)运到仓库围墙边,将布料扔出围墙外面,下班后叶用其小车将11条布料运回其出租屋。之后叶某某将11条布料以3333元卖掉。

2、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用同样方法在本市洪梅镇洪屋涡***布料有限公司盗走3条彩兰色成品布料(价值3975元),当叶将布料装上小车想离开时被巡逻的治安队员发现,当场缴获3条彩兰色成品布料发还公司。

3、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本市洪梅镇洪屋**集团大门口,通过翻墙进入***布料有限公司,去到公司五楼布匹仓库将6条成品布料(共价值8152.99元)放到一辆推车上。接着叶某某推着推车去到一楼围墙,将布料扔出外面,叶走到外面将布料运走。

2020年6月5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洪梅镇洪屋**集团门口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缴获一部OPPO手机。之后公安机关在洪梅镇**村**村**号**房缴获被盗的6条成品布料,并将布料发还***布料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成品布料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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