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队**号。2017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天信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陈某某在网吧凳子上熟睡之机,盗走陈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苹果X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2500元人民币),后销赃得人民币200元。
二、2020年8月8日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村**道东的赤沙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张某某在网吧凳子上熟睡之机,盗走张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充电的小米8手机1台,后销赃得人民币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俊
检察官助理 陈梓煌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