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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荔浦市**镇**街**路**号门前,见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澳士王牌两轮电动车电门锁上插有钥匙,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启动电动车将车盗走,车箱里有钓鱼饵料和一条皮带等物品,电动车及车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00元。后将电动车卖给一收废旧的男子,获款250元。

2.2019年11月23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荔浦市**镇**景区办公楼后面的停车棚里,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停车棚里的一辆红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电门锁撬开将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一收废旧的男子,获款270元。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625元。

3.2019年11月26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荔浦市**镇**幼儿园门前,见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红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电门锁上插有钥匙,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启动电动车将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给一收废旧的男子,获款300元。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带一条;2.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邱某某、潘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鸾英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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