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5********,瑶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 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因没有钱用,在防城港市、钦州市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窜到防城港市防城区老干局小区停车场,发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地的防城港5*****爱玛牌电动车。遂上前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并把电动车停放在港口区汽车站旁中国银行门前。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叶某某的指引下追回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窜到钦州市钦南区扬帆大道人和春天小区A区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地的钦州T****台铃牌电动车。遂上前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并把电动车停放在港口区海湾公馆小区停车场。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叶某某的指引下追回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3、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窜到防城港市中医院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地的新日电动车。遂上前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并把电动车停放在港口区金湾花园小区停车场。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叶某某的指引下追回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买机动车票据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相片、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泽波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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