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4********,土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本市无固定住址。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0年7月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海某某(在逃)在本市色拉路雪域明珠苑内盗窃被害人索某某一辆红色凤凰牌电动车,经拉萨市物价局估价,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2.2020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海某某(在逃)在本市夺底乡赛康福江家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戚某某一辆棕色凤凰牌电动车,经拉萨市物价局估价,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
3.2020年3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海某某(在逃)在本市东尊名城内盗窃被害人旦某某一辆黑色爱马俊牌电动车,经拉萨市物价局估价,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4. 2020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海某某(在逃)在本市夺底乡第十安居苑内盗窃被害人久某某一辆红色欧派牌电动车。
5. 2020年3月2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海某某(在逃)在本市曲米路巴尔库出租房院内盗窃被害人格某某一辆花色讴帝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静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