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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20〕150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饿了么配送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2015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云南省兰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1月3日因吸毒被云南省兰坪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叶某甲在本区西兴街道魔方公寓门口,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内的一组锂电池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滨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锂电池价值人民币381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叶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一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221******。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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