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7〕4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汕头市**食品厂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现住汕头市**街**号**员工宿舍。因盗窃嫌疑,2016年11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 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在汕头市**街**号**员工宿舍**号房,乘宿舍无人之机窃取同宿舍工友林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步步高VIVO”充电宝一个。
2016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在汕头市**街**号**员工宿舍**号房,乘同宿舍工友熟睡之机,窃取林某某放在胸口和裤袋的“步步高”VIVO牌Y937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78元)、小米牌201****(红米2联通版)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32元)。
2016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在汕头市**街**号**员工宿舍**号房,乘同宿舍工友熟睡之机,窃取杨某某放在枕头下的美沃Yunos牌GMI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9元)及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元、银行卡等物品。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将该赃物手机及钱包藏于自己床铺下,后因赃物手机闹钟响被发现,被告人叶某某被现场抓获,缴获赃物美沃Yunos牌GMI手机一部及钱包一个。后公安机关在**工厂更衣室被告人叶某某的储物橱内缴获赃物“步步高”VIVO充电宝一个,“步步高”VIVO牌Y937型手机一部,小米牌201****(红米2联通版)型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材料,被告人叶某某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相片辨认材料及缴获的赃物等;
2、被害人林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王某某、陶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玉云
2017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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