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街**号。2015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8322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从辛集市打车至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梅花村集市,先将赶集的李某某的vivoY5s手机扒窃,后又扒窃赶集的吉某某的华为荣耀手机后被发现,吉某某向其索回后,叶某某逃跑。随后吉某某喊其妹妹高某某、妹夫杨某某。后高某某发现自己兜内手机被盗,与丈夫杨某某将叶某某追上并控制,叶某某将兜内的一部手机扔在地上,高某某捡起手机查看后发现该手机并不是自己丢的那部。叶某某称,身上已经没有别的手机了,于是高某某报警。梅花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叶某某带走。随后李某某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手机被盗。经查,叶某某扔在地上的这部手机正是李某某的。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其在梅花村集市上共盗窃三部手机,其中两部手机已找到,另一部手机在逃跑过程中掉落丢失。后经派出所民警多次寻找未能找到此手机。经鉴定,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价值863元,vivoY5s 手机价值899元,共价值17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吉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方位示意图及被盗手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