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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5********,文盲,户籍地址: 广东省博罗县**镇**村**,拘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法律援助律师: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孔方,联系电话:135*******。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系又聋又哑人员,同时左胳膊残缺。

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叶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墟老街榕树头并尾随被害人杨某某行至龙岗街道上街**号**粮油店门口附近,将杨某某随身提包内人民币200元偷走,随后离开现场。当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材料:监控录像及其截图;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二0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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