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900********,蒙古族,文盲,无职业,住新疆温泉县**镇**街**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吴继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号**栋**宿舍楼内,趁房内无人之际,在一楼房内的床上盗得一台玫瑰金苹果WIFI平板电脑,在床上枕头下盗得几十元现金;在二楼房内衣柜的钱包里盗得几十元现金;在三楼房内的床尾处盗得一双白色的耐克鞋子,从床上的裤子口袋里盗得一百余元现金和一张身份证。
经鉴定,被盗玫瑰金苹果WIFI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939元。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被盗的身份证和鞋子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盗的平板电脑已被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盗的鞋子与身份证;2、书证:受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3.被害人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叶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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