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78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因偷开他人车辆,于2018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地下车库,采取拉小车车门的方式盗取车内财物,共计作案4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57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11月6日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岳麓区**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车牌湘******的白色日产牌小车内的3瓶五粮液白酒、1条和天下牌香烟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50元。

2019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岳麓区格林星城小区地下车,将被害人朱某某存放在车牌湘******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4条和天下牌香烟、2瓶飞天茅台白酒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998元。

2019年7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岳麓区**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王某乙存放在车牌湘******的白色标志牌越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200元、1包黄色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25元。

2019年8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岳麓区**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虢某某存放在车牌湘******黑色奔驰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5800元盗走。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破案后,被告人叶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王某乙、虢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王某乙、虢某某均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王某乙、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讯问被告人叶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破案后,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