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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2月22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上午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骑电动车回到其居住的马尾区**村**公寓,其在停车过程中车辆倾倒并将被害人邵某某停在一旁的车辆碰倒,被害人邵某某的车辆倒地后后备箱中35000元现金散落而出,随后被告人叶某某便将现金捡起,确认一旁监控室没人后便将现金塞进自己电动车前方的储物格内,并扶好了被害人邵某某倒地的车辆并盖好后备箱后回家。被告人叶某某回家取完东西下楼时发现被害人邵某某的车辆已驶离现场便也骑车离开。

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邵某某在马尾**村村口旁找到被告人叶某某并告知其已报警,叶某某跟随邵某某回到**公寓,被已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被告人叶某某随即将藏匿于其电动车内的三万五千元现金交给民警,民警扣押后发还被害人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某身份证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1993)马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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