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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号**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赖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和泰家园77号附近,用事先准备的扳手、小刀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赖某某停于该处的墨龙牌1000WDZH型三轮车1辆盗走,尔后销赃给徐某某获款人民币1000元耗用。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三轮车,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赖某某。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墨龙牌1000WDZH型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被盗墨龙牌1000WDZH型三轮车1辆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王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号**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

3.被盗三轮车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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