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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 330226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教育教师,户籍在浙江省宁海县**镇**路**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10时50分许,在本市虹口区旅顺路66号上海外滩W酒店二楼会场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会展广告板后支架上的一个装有三张不记名的新世界百货购物卡的挎包窃走后逃逸。经查询,上述三张购物卡内余额共计人民币12381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浙江省宁海县曼哈顿丽景酒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赃物由其家属退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被窃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盗窃的具体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共享单车行车记录,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行踪轨迹。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在盗窃得手后与他人商量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工作情况,证实涉案赃物已被扣押的事实。

6.新世界百货集团上海新颖百货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购物卡的性质及余额。

7.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叶某某的到案过程。

8.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朋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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