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6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入户盗窃他人财物:
2020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填**号**楼**房的客厅内,窃得被害人唐某某黑色手提电脑一台,白色充电宝一个,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0元。
同年5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镇**大街**巷**号,通过攀爬围墙方式进入该居民楼二楼阳台,利用放在二楼阳台的地拖把,透过窗户以钩钓方式盗得被害人封某某放在房间杂物架上4个挂包,然后将包内的100多元人民币盗走。随后,叶某某又继续来到**大街**巷**号,用随身携带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一楼过道上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26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民警在叶某某身上查获被害人唐某某的被盗充电宝一个、手机一台,另查获作案时使用的钥匙一串。后民警又在叶某某的指认下,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旁的巷子内查获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在**公园旁联想佛山**专卖店查获被害人唐某某的被盗手提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铮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案起获的电动车、充电宝、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被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