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所判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至10月5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大村**号、**街道**路商业街**号渔具店、**街道**社区**村**号,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甘某某等人速派电动自行车一辆、华为6X手机一部及人民币530余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窃得被害人李某某速派奇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人民币30余元。

2.2019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窃得被害人甘某某华为畅玩6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40元。

3.2019年10月5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窃得被害人赵小云人民币5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