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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5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4月10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至同年2月1日间,被告人叶某某趁被害人徐某某回老家过年之机,采用锯窗的方式,进入博罗县**镇**路**号徐某某经营的**百货店内,将中华、芙蓉王、双喜、云烟等品牌香烟43条(共价值人民币5697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于雪雪

2020年7月9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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