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家**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窜至路桥区**工地**楼二楼办公室,窃得李某某放在柜子内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840元)。涉案的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李某某。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窜至路桥区**工地**楼一楼办公室,窃得郁某某放在抽屉内的小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369元)和曹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人民币600元左右。涉案的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郁某某。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叶某某主动赔偿曹某某人民币6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郁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具有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飞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