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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12日,被告人叶某某四次进入安徽省定远县**镇**巷南巷蒋某某母亲家卫生间内实施盗窃,前三次分别盗窃黑色女式角内裤、蓝色女式三角内裤、肉色女性三角内裤各一条。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第四次到蒋某某母亲家卫生间盗窃内裤未遂被抓获。2020年1月21日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具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4月30日,因不能确定被盗内裤的品牌、型号,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不予价格认定决定。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0日,叶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2020年1月21日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具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6.勘验检查笔录;

7.搜查笔录;

8.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菊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其他材料三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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