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号。201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17日l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的楼梯间,盗窃被害人洪某宏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二、2019年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的楼梯间,盗窃被害人熊某华格士铃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2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三、2019年1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的楼梯间,盗窃被害人汪某芳科思康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5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四、2019年1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院子里,盗窃被害人焦某稳台铃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4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五、2019年1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的楼梯间,盗窃被害人徐某桃金丝猴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六、2020年1月2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的楼梯间,盗窃被害人谢某敏台铃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3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洪某宏、汪某芳、焦某稳等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晶晶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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