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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手机直营店,其发现展示台有一台银色华为手机,叶某某趁四周无人将手机装进裤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950.8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盗窃财物,价值595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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