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乡**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手机直营店,其发现展示台有一台银色华为手机,叶某某趁四周无人将手机装进裤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950.8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盗窃财物,价值595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