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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4月23日,本院批准,于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9年1月20日至3月8日多次在惠阳区**街道办一些大型商场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在惠阳区**街道办**广场二楼**专卖店盗窃被害人韩某某一个红色袋鼠女装手提包、一个绿色袋鼠手提包(型号不详均无法鉴定);在**街道办**广场一楼**店盗窃被害人黄某甲一个黑色真皮包(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在**街道办**广场**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一个红色手提包(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在**购物商场**店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双白色老爹鞋(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在**商场**号**店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一对黑色耳环(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在**商场**号**店盗窃被害人陈某甲两盒敷尔佳面膜(型号不详无法鉴定)、一支AHC洗面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元)、一支黄糖去角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元)、一支MAC口红、一盒玻尿酸面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27元)、两盒假睫毛(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在**商场**女装店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件棕色针织背心裙、一件白色蕾丝裙、一顶棕色贝雷帽、一条棕色西裤(型号不详均无法鉴定);在**商场**女装店盗窃被害人代某某一个棕色女装手提包、一双杏色女装鞋(型号不详均无法鉴定);在**购物商场负一楼**店盗窃被害人黄某乙一个康夫牌吹风机(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在**商场**号**女装店盗窃被害人潘某某两套乳胶、一双黑色平板布鞋(型号不详均无法鉴定);在**购物商场**号**店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四盒珀莱面膜(价值181.2元);在**商场二楼**店内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红四条裤袜子(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在**购物商场负一楼**号衣柜店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双卡其色马丁靴、一双半拖鞋、一双凉鞋(型号不详均无法鉴定);在**街道办**专柜内盗窃被害人陈某乙一个GG挎包、一件牛仔背心、一件水貂外套、两件小背心(型号不详均无法鉴定);在**购物广场一楼**专柜盗窃被害人陈某丙一个米白色箱包、一个粉红色箱包(型号不详均无法鉴定)。

被害人韩某某2020年2月27日15时许发现被盗并报案,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对其涉嫌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财物已部分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4册

3、建议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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