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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花园**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下午14时许,采用爬窗等手段,到江阴市**街道**苑**区**幢**室被害人胡某某家中,在床头被褥下窃得人民币1053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7000元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叶某某家属另已退赔给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资料收条谅解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花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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