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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6年6月2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1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在本县大峃镇通过拉车门等方式从他人停放的车辆内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从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大峃镇建新南路29号门口(社保局附近)的浙C*****号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150元(已被行政拘留八日)。

2.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进入大峃镇伯温路1号文成县烟草公司停车场对停放的浙C*****、浙C*****、浙C*****号等车辆实施盗窃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已被行政拘留五日)。

3.2020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某某从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大峃镇伯温路325号附近的别克汽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800元。

4.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对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大峃镇伯温路325号附近的别克汽车再次实施盗窃时被程某某当场抓获。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部分盗窃事实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有吸毒、赌博等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文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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