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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6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司机,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前妻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事先知晓的账号、密码登录张某某的支付宝,向蚂蚁借呗申请放款15000元至支付宝余额,随后多次盗刷张某某支付宝用于租车、赌博等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17000元左右。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叶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短信照片、支付宝收支明细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叶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9********;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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