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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队**号,住海南省琼海市**队**号,系海南省海口市**服务中心洗车工。1996年9月9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9时30分许,被害人蒙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6****黑色道奇越野车,来到被告人叶某某工作的海口**服务中心洗车。当天叶某某与王某某负责对号牌为琼A6****的车辆进行清洗,叶某某利用为车辆内部吸尘的机会,盗窃蒙某某放在车辆主驾驶座椅下方的一个深色皮质古奇手包,包内有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40张、面值100的欧元一张、面值50元的澳元一张、*甲银行卡、*乙银行卡等银行卡片四张,金色方形“五爷护身符”一枚、天涯海角风景区游览金色硬币一枚、五毛硬币一枚、某某身份证一张(4401061966********)。

2019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乘车回到琼海市后,乘坐于某某驾驶的车辆回到海南省琼海市东太农场,并联系好其母亲莫某某,叫其到于某某处领取小孩的衣服。当日凌晨约5时40许,莫某某来到东太农场于某某处,取走叶某某放在于某某处,用一个塑料袋包装的衣服,同时塑料袋内还包有被害人蒙某某被盗的人民币13000元、100元的欧元一张、50元的澳元一张、金色方形“五爷护身符”一枚、天涯海角风景区游览金色硬币一枚、五毛硬币一枚。同年1月11日20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美兰机场路**号**汽车服务中心抓获叶某某

同年1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叶某某琼海的家中,莫某某处查获并扣押被盗财物人民币2900元、欧元100元一张、澳元50元一张、金色方形“五爷护身符”一枚、天涯海角风景区游览金色硬币一枚、五毛硬币一枚。同时,冻结了莫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在农村信用社银行尾号为0406卡号内存的被盗财物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冻结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尾号为0406银行账户明细、莫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冻结通知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方位图;

6.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9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燕青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光盘一张;

3.涉案财物均扣押在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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