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78********,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幢**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3时,被告人叶某某预谋盗窃后,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十堰市**医院门诊大楼负一楼药库内,趁药库无人看管之际,盗走药库内存放的100瓶静脉人免疫球蛋白(ph4)。经鉴定,该被盗静注人免球蛋白(ph4)价值人民币560元/瓶;
201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预谋盗窃后,再次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十堰市**医院门诊大楼负一楼药库内,盗走药库内存放的105瓶人血白蛋白。经鉴定,该被盗人血白蛋白价值人民币375元/瓶。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十堰市**医院退还其盗窃的上述100瓶静脉人免疫球蛋白(ph4)及83瓶人血白蛋白。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单位十堰市**医院的报案材料;3.证人胡某某、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院印)(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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