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8********,汉族,文盲,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5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10月2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菜市场对面**零食店门口,偷走被害人牛某某放在店门口做促销的一箱草莓味蒙牛优酸乳。经鉴定,一箱草莓味蒙牛优酸乳认定价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元。
2.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再次来到**零食店门口,偷走店门口的一箱达利园牛奶花生。当天,牛某某到被告人叶某某家中找回该箱达利园牛奶花生。经鉴定,一箱达利园牛奶花生认定价格42元。
3.2020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推着一部手推车到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位于荔城区**镇**村**路**铝材店门口,偷走15根铝合金门框材料。之后被告人叶某某将该15根铝合金门框材料以20元的价格卖给**村废品回收站老板杨某某。现己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经鉴定,被盗的15根铝合金门框材料认定价格160元。
4.2020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到荔城区北高镇埕头村前坊南尼姑庵对面被害人翁某某承建的一个戏台工地旁,将工地上的5根钢管偷走并藏匿于附近田地边巷子内。现5根钢管已被被害人自行找回。经鉴定,被盗的5根钢管认定价格208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埕头村前坊南村道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翁某某、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花生牛奶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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