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号**室。2015年5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由其租来的蓝色奔驰轿车(车牌号:浙H3L****),搭载巫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衢江区湖南镇蛟龙村聂某某的生姜田内,由叶某某负责到田内拔生姜,巫某某负责装车,盗得生姜后返回。返回途中,叶某某接到其妻子韦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一起至巫某某水果店内将所盗生姜清理干净。后三人再次驾车窜至聂某某的生姜田里,由叶某某负责到田内拔生姜,韦某某负责削生姜茎叶,巫某某负责装车,三人共盗得116余斤生姜并以324元予以销赃。经价格认定,所盗生姜价值580元。 

2020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再次驾驶由其租得的灰色奥迪A4轿车(车牌号:浙H14****)搭载巫某某、韦某某至衢江区湖南镇蛟龙村朱某某的生姜窑洞旁。由叶某某、巫某某以撬锁的方式打开窑洞门进入盗窃,韦某某负责在外望风。三人共盗得生姜约470余斤,并以3470元予以销赃。经价格认定,所盗生姜价值4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朱某某、聂某某退赃,并取得谅解。2020年11月17日,叶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陈某某、汪某某、胡某某、毛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巫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灵勇

2020年11月17

                                      (院印)

附件:1.叶某某现羁押在衢州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