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富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019年10月2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在富顺县富世镇钟秀街东段玉河路美途宾馆东侧人行道上,把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三轮车的电瓶盗走,运送至富顺县**附近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1758元。
2.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富顺县**镇**街其租用的门面房内,三次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
(1)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租用的门面房内,同唐某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农历正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租用的门面房内,同唐某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在其租用的门面房内,同唐某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叶某某被抓获归案,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到案说明、前科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唐某某、沈光财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叶某某的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对二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在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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