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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等五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4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葫芦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榆林市横山区**。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葫芦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县。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55********,汉族,专科文化,辽宁省葫芦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64********,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葫芦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驻陕西省榆林市**办事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报本院批准后于同年8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76********,汉族,职高文化,辽宁省葫芦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动到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站前街派出所投案,次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杜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杜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辽宁省葫芦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甲委托其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石某某与榆林市横山区**村村民孟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了租赁合同,孟某某将位于榆林市横山区**村占地约10亩的改造停车场以每年8万元的费用租赁给辽宁省葫芦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该停车场租赁成后,被告人孙某甲长期授意其公司车队**被告人孙某乙、**公司**处**被告人石某某、管理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停车场内指使该公司运输**违法安全操作规定违规排放“碳5”。

2019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杜某某驾驶的辽P*****、辽PM***(挂)从内蒙古鄂尔多斯乌审旗蒙大工业园区拉回的“碳4”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在马扎梁停车场内将车辆停好,并按公司车队**被告人孙某乙的指示将装“碳4”的罐从车头摘下来,在违规排放“碳5”过程中着火并引发爆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榆林市天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此次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464519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杜某某、孙某甲、石某某、孙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倒罐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11月7日

附:被告人叶某某、杜某某、石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64298****。

被告人孙某乙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869899****。

2.案卷五册,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赔偿协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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