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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等14人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0********,汉族,大学文化,江西*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村**组**号**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市**路**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市**道**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南昌市**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道**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坊**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大学**楼**栋**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巷**号**公寓**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路**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道**路**号**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办事处负责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街道**道**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花园**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6********,汉族,大学文化,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号**小区**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道**区。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道**号,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坑东坞。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单元**楼,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胡某甲、熊某某、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江某某、徐某某、万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3日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1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间,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对赣州新能源科技城**路(**大道**路)工程一、二标段进行公开招标,两个标段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一标段项目投资保证金76万元,二标段项目投标保证金52万元。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胡某甲、熊某某、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江某某、徐某某、万某某等人在获悉该招标公告后,被告人华某某以**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以赣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等人以**建设工程总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以南昌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以江西**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甲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赖某某以赣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邱某某以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某某等人以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江某某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以江西*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万某某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联合同案人倪某某、胡某乙等人的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按统一报价对赣州新能源科技城**路(**大道**路)工程一标段项目进行围标。同时,被告人华某某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以赣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等人以**建设工程总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以南昌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以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甲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赖某某以赣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邱某某以抚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某某等人以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江某某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同案人倪某某、胡某乙等人的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按统一报价对赣州新能源科技城**路(**大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进行围标。

2017年2月17日,赣州新能源科技城**路(**大道**路)工程一、二标段开标后,**建设工程总公司以38350017.86元的投标价中标一标段,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6593431.06元的投标价中标二标段。尔后,同案人倪某某等人将一、二标段项目以约中标价14%价格卖掉,所得款依照围标公司资质分掉。其中,被告人华某某分得57.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57.6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分得33.8万元、被告人魏某某分得33.8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分得30.8万元、被告人胡某甲、熊某某、赖某某、邱某某分别分得28.8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20万元、被告人沈某某分得16.9万元、被告人江某某分得19.3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分得15.5万元、被告人万某某分得15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胡某甲、熊某某、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徐某某、万某某、江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清了违法所得。另外,被告人叶某某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后,规劝了被告人华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江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规劝了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涉案人员刘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等书证;2.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同案人倪某某的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5.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胡某乙、倪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等14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胡某甲、熊某某、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江某某、徐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胡某甲、熊某某、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江某某、徐某某、万某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按统一报价进行围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胡某甲、熊某某、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徐某某、万某某、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江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胡某甲、熊某某、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江某某、徐某某、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胡某甲、赖某某、邱某某、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万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江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叶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胡某甲、熊某某、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沈某某、江某某、徐某某、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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