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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汉族,高中文化,广西浦北县人,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镇**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地郁南县**镇**村委**村**号,住郁南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汉族,硕士研究生,退休人员,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越秀区**坊**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幸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得知郁南县**镇**村村民与**开发区**花园房地产公司因土地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即联系**镇**村村民郑△、郑△焕等人,身穿一件印有“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汽车杂志”字样的黄色衫,自称是广东省非物质文化庙会项目传承人、新闻媒体基层记者,声称认识广州的记者、律师等有头有面的人物,可以通过新闻曝光、打官司等手段获得更高的补偿。

博得郑△、郑△焕等人信任后,被告人黄某某即找到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带郑△、郑△焕等人到广州与被告人叶某某、幸某某及刘某等人相识,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冒充广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广东梅县)叶氏家族的人,被告人幸某某冒充广东省司法厅的退休人员、并称刘某是广东珠江电视台的记者,并由被告人叶某某提出要30000元人民币作为活动经费,并负责旅差、住宿、食饭等费用,才能帮助**村村民解决问题。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广州市“**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号牌为粤AF7****的小车,并在车头摆放一块“广州电视台采访车”字样牌匾,由刘某开车到郁南县**镇**村**氏祠堂用上述假冒的身份与村民见面。其后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幸某某骗取**村民筹集到的30000元人民币及六瓶蜜糖、三条软盒中华香烟等物。

2019年4月10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郁南县**镇将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幸某某抓获,并从车上缴获赃款30000元人民币及六瓶蜜糖、三条软盒中华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律师、记者等假冒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力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幸某某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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