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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34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现居住于袁州区****室。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2月14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虚拟币“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利用发展下线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的传销组织,其发展模式为:会员通过电脑或者手机APP进入维卡币应用,注册维卡币账户,以缴纳入会费的形式成为会员,会员投资后享有静态和动态收益,动态收益是指传销组织成员发展新会员可以获得新会员投资数额10%的直推奖励,同时可以获得下线投资数额的对碰奖,另外还有业绩奖、激励奖,静态收益是指缴纳钱款成为会员后获得代币的拆分。

2015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加入“维卡币”网络投资平台,其通过投资成为维卡币会员,之后积极推广该平台,先后成立微信群、租赁场地注册成立公司等方式宣传与推广“维卡币”,积极发展下线,并按照发展顺序组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钱款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现查明被告人叶某某系维卡币119级会员,直接发展了余某某等人为下线,余某某又发展了陈某某等人为下线,被告人叶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859个。

2018年11月25日,叶某某组织全国各地600余名维卡币会员在宜春市袁州区参加维卡币商品展销会,借机宣传、推广维卡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展销会图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维卡币”传销组织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4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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